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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侦探】短信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文章热度:282  发布时间 :2023-03-29 01:05:02

上海智邦侦探调查公司上海侦探为你解答:

  【私家调查】导读离婚的证据包括双方感情破裂的一些证明,如果对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的也要提供,如果短信中记载了对方出轨证据之类的信息的,那么短信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私家调查】律师解答离婚案件中短信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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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私家调查】导读短信可以做离婚证据吗?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1、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等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2、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关联性。第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部手机上发收短信,有发信人的号码,有时间、内容、姓名,通过短信内容可以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第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3、手机短信具有合法性,要通过合法入网手续后,才能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收集短信提交证据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收集内容进行检验,并当成制作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品牌和型号。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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